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41號
原 告 省力機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江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991號),惟被告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6,368元,應繳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