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46號
原 告 大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諺
訴訟代理人 洪鈺婷律師
被 告 陳木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1年6月9日星期四(含)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