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88號
原 告 瑞松科技彩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濬
被 告 振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成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振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振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萬1,603元,應繳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5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