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96號
原 告 瑪麗安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舒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凱美麗產業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1,0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