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99號
原 告 祐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琪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威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8,044元,應徵裁判費20,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