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15號
原 告 玖上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育傑
訴訟代理人 洪鈺婷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簡鈴蘭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0,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