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59號
原 告 利德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頌德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泓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36萬30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萬2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