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8號
原 告 金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鴻澤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鋐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駿浤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60,9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1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