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90號
原 告 鄭雅玲
李怡霖
李燕妮
林登義
洪英逸
曾惟琪
廖全福
歐啟勳
蔡惠如
上9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律師
上列原告9人與被告寶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9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9人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9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9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