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0號
原 告 新豐混凝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亨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萬5,8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