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36號
原 告 竣達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峻豪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麗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麗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0,000元,應繳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