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59號
原 告 臺中市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彭岑凱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五盛營造有限公司、世合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代位求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96,5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