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98號
原 告 玖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皇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