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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10號
原      告  宗大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璧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令偉、高玉娟、林帝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100元。
    理  由
一、原告與被告侯令偉、高玉娟、林帝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