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23號
原 告 健美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麗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草山境室內裝潢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4,8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