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39號
原 告 蔡文祥
訴訟代理人 楊杰霖律師
被 告 蕭基壁
劉晏伶
蕭子翔
蕭郁儒
成陽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兩造共有坐落梧棲區大庄段大庄小段355-11地號土地及同段355-12地號土地准予變賣,就其價金以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是以原告就上開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土地面積,再乘以各該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結果(註:計算明細如附表)為認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萬2667元【計算式:0000000元+210667元=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