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79號
原 告 吳舜云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映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頂尖無障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2,2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因原告前於調解時已繳納聲請費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 項規定,本件訴訟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故原告尚應繳納9,020元(計算式:10,020-1,0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