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84號
原 告 采風醫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