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35號
原 告 何仁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典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即裕典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買回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