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48號
原 告 中臺灣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樵
原 告 豐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暄陽環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暄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於被告返還門牌臺中市○○區○○路○○巷00○00號建物及其坐落之基地暨中臺灣環保有限公司及豐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財產移交清冊上記載之全部財產後,所能獲得之財產上利益之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並請於5日內陳報提出臺中市○○區○○路○○巷00○00號之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格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