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74號
原 告 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邱灘
上列原告與被告鈺永堂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17,4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5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