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75號
原 告 浩知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鐵傑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異議而視同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萬79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77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萬3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