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07號
原 告 永盛昌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芳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璽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08,5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3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