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30號
原 告 迪密崔 (Demitri Telfair)
蘇家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祺綾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黃文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6,2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