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42號
原 告 宋秉勳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豐墅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4萬7,6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245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