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48號
原 告 游賓麗
訴訟代理人 梁育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賣水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