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05號
原 告 巨宇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懋機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65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56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