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77號
原 告 何雅婷
何雅惠
何韻玲
何郁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敦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姜菊香、雅苑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作大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1萬8,4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938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