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08號
原 告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忠
原告因與被告台灣美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之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868元,應繳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