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32號
原 告 春嬌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建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以章、張以專、張以銘、蔡秋明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本件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