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5號
原 告 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偉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德家電股份有限公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31,7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35,55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