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79號
原 告 良朋農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璋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水蛙田農產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水蛙田農產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萬7,060元,應繳裁判費1萬7,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7,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