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09號
原 告 韓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軒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羅文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瑋芹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