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31號
原 告 維特外語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瑤瓊
被 告 高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為⑴確認被告持有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873號民事裁定所示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⑵被告不得執上開本票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原告訴之聲明雖有二項,惟二者之經濟利益相同,故不併算其價額,應以其請求確認不存在之本票債權額即新臺幣(下同)1,492,000元為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9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