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76號
原 告 力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啟章
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瀛海矽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