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19號
原 告 翔舜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錫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祥維度建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