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26號
原 告 王金立
原告與被告建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間請求給付裝潢配備暨同額等值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