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69號
原 告 成豐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堂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肆拾參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