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76號
原 告 惠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蓓霖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比撒列巧匠工坊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萬16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