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04號
原 告 長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勁州
送達處所 臺中市○○區○○路0段00 0號00樓之0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政諭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