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15號
原 告 經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黃樹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2萬2,5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7,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