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26號
原 告 貫登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又瑋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信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9萬4,0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90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