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37號
原 告 長鈺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偉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人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14萬41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1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