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65號
原 告 億昇行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美珠
上原告與被告章江淋即章本水電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6,4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