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64號
原 告 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逸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