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78號
原 告 吳麗珠
葉愛菊
上列原告二人對被告林柏鋒及伯悅有限公司各別請求給付居間報酬,原告二人共同起訴,但均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一、原告吳麗珠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7,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
二、原告葉愛菊部分,核定為2,63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136元。
茲限原告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