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79號
原 告 晟揮廣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景烽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