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 告 特鼎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承穎
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讚恒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26,8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6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