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9號
原 告 翔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玉禎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茂勝鑫鑄煉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11,21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5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