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0號
原 告 先進複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佳揚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原阜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683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000元,應徵裁判費5,5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明瑜